王洪强律师亲办案例
股权确认纠纷
来源:王洪强律师
发布时间:2015-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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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某县种子公司经改制成立某种子有限责任公司,在成立时五位股东代表以拟成立的公司名义向杨某借款,并出具出资证明,证明其为拟成立公司的股东。某种子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杨某未成为公司股东,也没有在股东名册上进行登记,杨某以某种子有限责任公司及五位股东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股东身份。我代表某种子有限责任公司参加诉讼。

争议焦点:1、出资证明是否构成对股东身份的确认2、杨某与五位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

律师观点:1、出资证明的形式应该是公司为股东所出具的出资证明文书,并不是某位股东所出具的证明,显然杨某所持的“出资证明”不符合法律要件。

2、在五位股东出具出资证明时,某种子有限责任公司还未成立,是否成立、股东人数还未确定,此时根本不存在所谓的股东代表,有限公司具有人和性,股东之间是基于相互信任、了解、认可为前提条件的,杨某未经其他股东同意预想成为某种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不符合有限公司人和性的。

3、杨某没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仅要求确认其股东身份,如真的确认其身份到底要确认其持有多少股份,某种子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股东名册中根本没有杨某的股份,那杨某的股份要从哪位股东的股份中扣划。

案件结果:经我代理,该案经过一审胜诉,驳回杨某全部诉请,杨某不服上诉,二审发回,再审维持原判,杨某再上诉,二审维持,经过四次审判最终我方取得全面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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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洪强
  • 执业律所:
    黑龙江启虹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230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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